東莞限售政策調整 執行時點前已網簽新房及二手房不受限售限制
作者: 揭陽房產網
更新時間: 2020年06月04日 00:46:22
游覽量: 73
簡述:
5月6日,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網站發布《關于進一步明確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交易轉讓有關問題的通知》。 上述通知是在《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完善我市住房限
5月6日,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網站發布《關于進一步明確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交易轉讓有關問題的通知》。
上述通知是在《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完善我市住房限購政策的通知》(東府辦〔2017〕46號)基礎上,為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,針對新房和二手房的“交易轉讓”和“執行時點”有關事宜明確規定,共有五大項內容。
通知具體內容如下:
一、在2017年4月11日零時前已完成網簽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,無論是在上述時間點之前或之后辦出《不動產權證》,均不受“須取得不動產權證滿2年后方可上市交易”條款的限制。
二、在2017年4月11日零時后網簽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,須在取得《不動產權證》滿2年后方可進行網上簽約交易。
三、關于“通過贈與方式轉讓住房后,須滿2年后方可再次購買住房;接受贈與的,須符合本市的現行限購政策”條款,明確如下:
1、2017年4月11日零時前,通過贈與方式轉讓(須取得《房地產權證》或《不動產權證》)住房的,不受此條款限制。
2、2017年4月11日零時后,通過贈與方式轉讓住房,贈與方從而獲得購買住房資格的,須滿2年后方可再次購買新建商品住房。接受贈與的住房,須取得《不動產權證》滿2年后方可進行網上簽約交易。
四、因辦理不動產的變更、更正、補證、換證等業務導致出證時間發生變化的,應以同一不動產權利人第一次取得《不動產權證》的登記日期為準。
五、在2017年4月11日零時前,未完成《
商品房
買賣合同》網簽但已簽訂認購書且已支付定金或首付款的(須提供定金或首付款電子進賬單原件,對以現金形式支付定金或首付款的不予認可),其購房資格按東府辦〔2016〕86號文認定。